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行业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 财务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核算和处理。
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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