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
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
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
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
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
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
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
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
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
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
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
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
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
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
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
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
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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